乐鱼网站
依米康(300249):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接受依米康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不是合乎法律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定估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别的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定估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员工持股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依米康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依米康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赞同公司在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104号”《关于核准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及深交所“深证上[2011]228号”《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股票自 2011年 8月 3日起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证券代码为“300249”,证券简称为“依米康”。
(二)依据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2024年 12月 16日),截至查询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配电 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电池制造; 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探讨研究和 试验发展;软件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管理系统集成;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运行 效能评估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通用设 备修理;普通机械设施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 种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 管理;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 化系统模块设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分别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其内容共十四章,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 2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及《监管指引 2号》第 7.8.3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司监事会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及《监管指引 2号》第 7.8.2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及《监管指引 2号》第 7.8.2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也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1款及《监管指引 2号》第 7.8.7条第(四)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2款及《监管指引 2号》第 7.8.7条第(五)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个月,自公司公告相应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所获标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将一次性解锁。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1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期限的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500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4%,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单个参与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与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2款及《监管指引 2号》第 7.8.8条第(一)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及其他职权。公司已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的规定。
(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包括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获份额对应的合计股份比例等;
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等;
5.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定价依据、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理由,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
6.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存续期限届满后若继续展期应履行的程序,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7.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包括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表决权行使机制,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及其职责;
8.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情况、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及员工持股计划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期间;
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10.第三方是否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1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益的特殊处置;
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及《监管指引 2号》第 7.8.7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 2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2024年 12月 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年第 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4年 12月 5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24年 12月 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2024年 12月 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条及《监管指引 2号》第 7.8.8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2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2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2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司已于 2024年 12月 7日公告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等文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及《监管指引 2号》第 7.8.6条的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2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程的推进,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等。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2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因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可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回避表决安排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2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相关安排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2号》的相关规定。
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仍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原因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未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均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合法合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联的内容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 2号》的有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2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2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五)公司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回避表决安排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2号》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相关安排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2号》的相关规定。
(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合法合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